责任报告制度
一、为提高全司领导干部、员工落实党风廉政建筑责任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证党风廉政建筑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实行实事求是,逐级报告,下级向上级负责,个人向组织负责,自觉接受监督的报告制度原则。
三、纪检监察部有向市委、市纪委报告的义务,机关各部室、所属单位、子公司与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有向党委报告的义务。
四、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各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筑各项任务的情况。
(二)、各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筑责任制的运作情况以及制订党风廉政建筑规章制度及执行落实的情况。
(三)、各单位负责人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廉政守则》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的情况。
(四)、各单位员工反映的意见、提出的建议的有关情况。
(五)、各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对案件的查处情况。
(六)、各单位执行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情况。
(七)、其他有规定或各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或情况。
五、领导干部应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本人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二)、本人、配偶及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三)、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四)、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五)、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或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本人执行收入申报和收受“红包”、礼品上缴登记情况。
(九)、上级其他规定或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各单位向上级报告情况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并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单位负责人每半年向纪检监察部综合报告一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筑情况(即每年6月20日前、12月20日前分别报半年、全年的情况)。
(二)、个人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人年内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筑责任制情况向纪检监察部综合报告。其中涉及本制度第六条第(二)至第(八)项内容的要在事后一个月内主动向分管领导报告。
(三)、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安排的专项任务需有关单位或领导个人汇报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汇报;发生涉及党风廉政建筑的重大事件和情况,必须尽快向上级领导汇报。
(四)、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向上级请示批准的按规定办理。单位和领导干部个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或及时报告的事项,可以事前请示或及时报告。
(五)、纪检监察部应综合所有情况,及时向上级进行专题报告。
七、办公室负责对事前请示的问题予以答复。请示单位或个人接到答复后,应按答复意见办理。
八、本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单位、员工个人政治、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不遵守报告、不按期如实报告情况的,按党风廉政建筑责任制追究制度的规定办理。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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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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