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反腐倡廉建筑工作情况交流和信息沟通,进一步促进公司纪委书记履职尽责,增强协同监督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筑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二、纪检书记定期报告工作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及时有效的原则,定期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第二章 报告内容
三、公司纪检书记定期报告本单位反腐倡廉建筑情况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有无不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决定或执行不力等问题。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有无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策等问题。
(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筑“一岗双责”、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筑工作情况,有无不重视或不支持反腐倡廉工作或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筑薄弱等问题。
(四)、领导班子成员和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作风建筑情况,有无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问题。
(五)、领导班子运行机制和协同监督机制运行情况,有无监督机制作用发挥不充分以及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等问题。
(六)、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问题、体制机制改革工作中维护稳定工作情况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其他重要情况,有无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等问题。
(七)、发生和查处的违纪违法问题,含本单位自立案、被地方执纪执法部门查处案件,有无报告不及时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等问题。
(八)、影响公司形象的越级上访或行风事件、干部作风方面的倾向性问题,有无网络、报纸等媒体刊发的负面新闻报道或社会舆论不过问、不处置等问题。
(九)、人、财、物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情况,有无可能造成不良后果或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十)、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廉政风险、行风风险的苗头性问题。
(十一)、纪检书记本人履职尽责、开展工作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对公司系统反腐倡廉建筑的建议等。
第三章 报告方式
四、纪检书记每季度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一次工作,于每年3月25日前、6月25日前、9月25日前、12月25日前完成报告工作。
五、纪检书记定期报告可以采取书面报告或口头报告两种方式。
六、对突发性事件和问题仍须按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上报。
七、公司所属单位、子公司纪委书记或纪检负责人定期向公司纪检组报告工作。
第四章 监督考核
八、公司纪检组和直属单位、子公司纪检部门要及时研究分析报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九、对因报告不及时、本人失职、问题失察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应进行问责,酌情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岗位、降岗、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十、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积极支持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职责并自觉接受监督。
十一、本规定由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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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8日